甘肃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行医规定

出处:中心办公室 浏览次数: 1次 发布时间:2008-06-18 08:40:41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,防止和杜绝医疗卫生人员收受红包、回扣等违纪违规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》、《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 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卫生人员是指: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、药、护、技岗位上的工作人员,以及在管理岗位上兼有上述职务的人员。
第三条  收受、索要“红包”是指医疗卫生人员收受、索要或暗示索要服务对象钱物的行为。收受回扣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直接或变相收受药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给予的现金、实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
第四条 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为违规:
一、收受、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其它财物的;
二、利用职务之便,接受医疗设备、器械、药品、试剂、耗材等生产、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直接支付的现金,出资组织的国内和出国(境)旅游,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,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;
三、通过介绍病人到指定单位检查、治疗,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提成的;
四、增加不必要的或与诊断、治疗无关的检查、化验项目、滥开药品的。
五、私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的;
六、药房工作人员或其他科室工作人员,为药品“回扣”、“开单提成”进行统计处方活动的;
第五条  医疗卫生人员对“红包”、回扣当时难以谢绝的,应于72小时内上交单位指定部门,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;难以退还的,由单位统一处理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处理。
第六条  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医疗卫生人员廉洁行医情况纳入职工年度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医德医风档案,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评选优秀、先进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条  医疗卫生人员收受“红包”或回扣被实名举报后,各级纪检、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被实名举报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诫勉谈话,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存档。
第八条 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的医疗卫生人员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,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等次。情节较轻、数额较小的,低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;情节较重、数额较大者低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。
第九条  对于主动索要或暗示索要“红包”、回扣的医疗卫生人员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,数额较小者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,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;数额较大者责令其暂停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执业活动,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影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,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条  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、行政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此规定的实施。
第十一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。
第十二条 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 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